2016 年 11 月 18 日,為提高美國雇主雇用和留住高技能的外國勞工的能力,並增加那些工人追求新的就業機會,美國國土安全部發佈最終規則"保留 EB1,EB2,EB3 移民和改進高技能移民方案"。這最終規則將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生效。
- 有關 H1B 的規定
(1)可攜性和同時多個H1B申請 (換雇主或延期)
國土安全部明確規定關於“可攜性”和“橋申請”(同時多個H1B申請,換雇主或延期)的政策。為了符合可攜性,新的雇主必須已經提交H1B,而勞工處於H1B身份或已及時提交H1B延期申請。只要“橋樑”中的每個申請分別滿足H1B和延長逗留的要求,勞工可繼續工作 ,直到USCIS裁決待決的H1B申請。
(2)保護舉報人
雇主基於H1B勞工舉報雇主違反勞動條件(LCA),報復H1B 勞工,新規定將保護舉報人。根據新規定,國土安全部可能考慮在這些情況下,H1B勞工失去合法身份,是"非同尋常的情況",並因此批准延期或轉換身份。
(3)需要執照的專業
通常需要執照的專業,如果 (1) 證據表明外國勞工在有執照主管的監督下,可充分履行工作職責,或 (2)未能獲得執照是由於不能滿足技術要求,如缺乏社會安全號碼或工作證,外國勞工可獲准H1B,。
(4)非營利組織配額和費用豁免
國土安全部明確定義,與高等教育機構的非營利組織的H-1B配額豁免和費用豁免條件,同時將“附屬”擴大到有書面附屬協議的非營利組織,該非營利組織的“基本活動”之一直接貢獻於該機構的研究或教育使命。符合這些豁免條件的“政府研究組織”現在明確包括州和地方政府研究機構以及聯邦機構。
(5) H1B 六年限制和豁免
新規則澄清了國土安全部關於豁免H1B身份的六年限制,重新獲得H1B剩餘時間的政策。H1B勞工在六年到期之前的任何時間,可重新獲得在美國以外,或在H1B或L-1以外的非移民身份期間的剩餘H1B時間。該條例澄清H1B勞工何時可能有資格,根據申請中所要求的開始日期前,至少365天提交的待決勞工證書或I-140申請,延長H1B超過6年,在H1B 勞工用完全部六年的H1B時間之前,即使勞工證書或I-140未提交至少365天,也可能有資格申請延期。
- 撤銷I-140和保留優先日期
除非該I-140 申請因欺詐,失實陳述,被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USCIS)撤銷,或勞工卡被撤銷, 最終法規允許受益人保留批准的I-140 申請優先日期。
撤回申請或終止業務,I-140 仍然有效—180 天的規定
最後的規則還規定,一旦 I-140 申請批准後超過180天,移民局不會純粹基於申請人撤回申請或終止業務撤銷 I-140申請。通過該I-140申請I-485調整身份超過180 天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令人信服的情況"的 I-140 EAD 規則
為了符合一年 工作證條件,外籍人士 (1)必須 持有E-3,H1B,H1B1,O-1 或 L-1身份,(2) 是批准的 I-140的主要受益者,(3)在申請提出之日無法獲得移民簽證和 (4)證明“令人信服的情況下”獨立授予工作證是合理的。根據這些規定,合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也可申請 工作證。
"令人信服的情況下"授予工作證未定義
新條例未定義"令人信服的情況”,僅考慮整體案情由個案基礎作出裁決。國土安全部提供某些情況下,可以說是令人信服,包括申請人或受扶養家庭成員嚴重疾病或殘疾,雇主報復,對申請人的實質性損害,以及對雇主的重大干擾。
EAD 裁決和自動延長 180 天
國土安全部將允許大多數工作證申請人在EAD到期日前180天申請延期。此外,某些類別工作證申請人,如庇護和那些臨時受保護地位 (TPS),自動延長到期的工作證 ...對於正在尋求延長其工作證的個人...根據他們被授予的相同的工作授權類別...。這項規定不適用於符合工作證資格的所有類別的外國人,包括L-2配偶和合格的H-4配偶。
工作便攜性和新增 I-485補充J 表
新規則正式規定了國土安全部做法,要求在提交和裁決I-485調整身份時,確認 的工作機會。為了便於裁決這些申請,國土安全部正在向I-485申請引入新的補充J,用於提交真實工作機會或工作便攜性請求。該表格旨在標準化USCIS將用於確認I-140中描述的工作機會的信息和證據仍然存在的信息和證據,或者如果申請人的I-485已經等待至少180天,以裁定工人對相同或相似職業分類中的新職位的便攜性請求。
失業後的非移民工人60天寬限期
新條例給予國土安全部在E-1,E-2,E-3,H1B,H1B1,L-1,O-1或TN分類中,給予失業後的非移民工人“連續60天,或直到現有的有效期結束,以較短者為準。“非移民必須有有效的申請和I-94卡。在60天期間,外國人不會被授權工作,但可以申請更換雇主或更改身份。這60天的寬限期只能在符合資格的外國人獲得批准的請願書的授權有效期內提供。
為某些非移民工人增加10天寬限期
國土安全部還將請願有效期之前和之後的10天寬限期的資格擴大到E-1,E-2,E-3,L-1和TN分類。這些寬限期已經提供給歸類為H1B,O和P的外國人。
結論
即將生效的新法範圍極廣,包括影響企業和其員工的多項規定,請洽賀律師事務所為您解讀複雜的新法規。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的文章為普法或宣傳而作,多為一般學術探討性質,並非針對個案提供的法律意見,不一定適用於個案,不承擔法律責任,也無因此與客戶建立委託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