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爭論是指在遺產認證過程中,有利害關係的人對遺囑提出質疑,由法庭來確定一份遺囑的有效性。任何有適當理由(Standing)的人都有爭論遺囑的權利,比如,對立遺囑人的遺產有法定的利益。一般來說,配偶、子女、孫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和繼承人都可能有理由質疑遺囑。
遺囑爭論發生的根據
- 立遺囑人缺乏精神或智力上的資格
經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就是簽署了遺囑的人缺乏制定有效遺囑所必需的精神上的資格。例如,這個制定遺囑的人身體上或精神上有疾病,或發生了有損其記憶的狀況,受損的記憶可能會影響這個人對其財產數量和/或對其自然的繼承人的身份的認識。
- 立遺囑人受了不正當的影響
這可能是質疑遺囑的最普遍的理由,“不正當的影響”通常意味著制定遺囑的人受了他人的錯誤影響。例如,某個子女可能不正當地影響了父母,使其把大到不成比例的一份財產份額留給自己。又如,遺囑的簽署者再婚,受了現任配偶或子女的不正當影響而全部或部分地剝奪了對方的繼承權。
- 遺囑不符合法定的要求
每個州都有準備和簽署遺囑方式的具體要求。例如,很多州都要求遺囑須有兩位見證人才能獲得承認,而一些州則要求有三位見證人。根本的問題是遺囑在簽署之時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如果您認為因遺囑不符合法定的要求,致使您被錯誤地剝奪了全部或部分的合理繼承份額,就要儘快行動起來維護您的權利。
- 立遺囑人沒有簽署遺囑
在全美50州,制定書面遺囑的人都必須簽署遺囑,即簽上立遺囑人的姓名或做出自己的標記。若遺囑是由律師準備的,而無客戶簽署,那麼未簽署的遺囑是無效的。
幾乎在所有的州,任何的遺囑爭論都必須及時提出。若遺囑爭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那麼爭論就可能會被法庭駁回。
遺囑爭論會有很多的費用,包括律師費、法庭費和證明費等,且會延長遺產認證進行的時間,耗時、耗錢、耗精力,所以立遺囑人一定要注意避免遺囑爭論。
如何防止遺囑產生爭論?
防止爭論的常用方法是在遺囑或者信託文件中包含一個“無爭論”條款。這樣的條款可冗長複雜,亦可簡短精煉,但其目的和功能在於懲罰那些提出爭論或攻擊遺囑或信託(或其中一部分)的人。一般來講,提出爭論的受益人會被視為在立遺囑人辭世之前已離世,也就是失去了所有的繼承份額。一些遺產計畫實踐者建議:信託或遺囑應該為潛在的爭論者提供一個贈與份額,這個份額足以使那個人不願意冒爭論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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