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領域
職業移民
職業移民
移民簽證
外國人可以通過雇主的擔保成為永久居民。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與您一起實施適合您公司需求的綠卡流程。
不需要勞工卡的職業移民
EB-1A、EB-1B、EB-1C、EB-2 NIW——不需要PERM勞工卡申請。
我們和您一起探索您或您的員工是否有資格因為非凡的能力、出色的研究或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獲得綠卡。
被調職的跨國經理或高管通常也有資格不需要勞工卡獲得永久居留權。
職業移民有五個類別
EB-1 簽證(第一優先職業類 E1) | 具備非凡才能的移民 (EB-11) |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 (EB-12) | 跨國公司經理或高管 (EB-13) | |
EB-2 簽證(第二優先職業類 E2) | 申請人一般必須有美國勞工部批准的勞工證。申請人必須有雇主,雇主必須為外籍工人提交移民申請,即表格 I-140。 | 高等學位專業人員 | 具備傑出才能的人才 | 申請人可通過完成國家利益豁免申請獲得豁免 (EB-21) |
EB-3 簽證(第三優先職業類 E3) | 申請人一般必須有美國勞工部批准的勞工證。申請人必須有雇主,雇主必須為外籍工人提交移民申請,即表格 I-140。 | 專業人才 | 技術工人 | 非技術工人 |
EB-4 簽證(第四優先職業類 E4) | 申請人必須是已獲批准的美亞混血兒、寡婦(或鰥夫)或特別移民(表格I-360)類的受益人。不需要勞工證。 E4 類中有包括廣播工作者和宗教工作者的群體 | |||
EB-5 簽證(第五優先職業類 E5) | 投資移民者 |
PERM勞工證
程序電子審查管理,也稱為PERM,是獲得勞工認證的系統。
勞工證確認:
- 沒有合格的和願意以現行工資填補所提供職位的美國人。
- 僱用您不會對美國工人的工資和工作條件產生負面影響。
所有在 EB-2 和 EB-3 類別下申請綠卡的申請人都從勞工認證流程開始。
非移民簽證
根據美國移民法,若您希望以非移民身份在美國短期工作,您需要依據您將要從事工作的種類申請的簽證。
大部份短期工作人士類別,需要由您未來僱主或律師人提交一份申請書,當您的呈請書獲得批准,您的僱主或律師將會收到一份核准通知書,即I-797表格。
所有申請非移民簽證的申請人必須持有一份經USCIS批准的申請書,才可於領事館申請工作簽證。
在面談時,領事館官員將會透過國務院的申請書資料管理系統(PIMS),確認您的申請書核准。
若根據美國移民法領事館發現您不符合簽證的資格,您的申請書被核准並不保證您一定會獲發簽證。
H-1B, E-3, H-1B1簽證比較
H-1B
E-3
H-1B1
國籍
所有國家
澳大利亞公民
智利和新加坡公民
工作性質
專業工作
專業工作
專業工作
每年簽證名額
65000 + 20000美國碩士學位
10500
智利1,400,新加坡5,400
I-129表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學位
學士學位或更高的學位。
學士學或更高的學位。
學士學位或更高的學位。
有效期
勞工狀況申請 (LCA)
一次3年,共6年
需要
2年,無限續簽
需要
1年,無限續簽
需要
工作簽證種類及資格
H-1B(專業性職業工作人員)
若您到美國從事專業工作服務,您需要H-1B簽證。要符合H-1B資格,您於求職時必須持有該專業範疇的學士學位或更高的學位(或同等學歷)。
USCIS會釐定您的受僱情況是否屬於專業性職業,及您是否具備執行該職業之資格。
您的僱主需要向勞工部提出勞工狀況申請,列明與您訂立的僱用合約條款及條件細則。
H-1B1(自由貿易協定專業人員)
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可以用H-1B1暫時在美國工作。只有智利和新加坡公民有資格作為主申請人,而他們的配偶和子女則可以是其他國家的國民。
H-1B1簽證的申請人應該已經在他們所選擇的美國工作地點獲得了僱主所提供的工作機會,但僱主不必提出I-129表(非移民工作者申請書)的申請,申請人也不需要在提交簽證申請前取得核准通知書(I-797表格)。但是,僱主需要在申請簽證之前向勞工部提出外國勞工證的申請。
E-3
E-3 身份允許澳大利亞公民來美國從事“專業職業”工作。
E-3簽證的申請人應該已經在他們所選擇的美國工作地點獲得了僱主所提供的工作機會,但僱主不必提出I-129表(非移民工作者申請書)的申請,申請人也不需要在提交簽證申請前取得核准通知書(I-797表格)。但是,僱主需要在申請簽證之前向勞工部提出外國勞工證的申請。
L-1(公司內部調派人員)
若您為跨國企業的僱員,並被短期調派到現任職公司在美國的總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或子公司 ,您便需要申請L-1簽證。
該跨國企業可以是美國或外國機構。為符合L-1簽證的資格,您必須擔任管理階層或行政主管職位 (L-1A),或擁有特殊專業知識 (L-1B),並計劃於美國公司的該級等職位任職,但不一定必須擔任與之前相同的職位。
此外,您必須證明在申請前往美國前三年內,您在美國以外,被您的公司連續聘僱至少一年。
不論屬「集體」或個別申請,在您的美國公司或關係企業接獲USCIS的批准呈請書後,您才可申請L-1簽證。
L-2(眷屬)
若您為有效L簽證的主要持有人,您的配偶或(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請此附屬簽證。
您的配偶可申請工作許可。
您的配偶必須要以他/她自己的L-2簽證進入美國,然後提出已填妥的表格I-765(可於USCIS下載),並需要繳交申請費。您的子女不得在美國工作。
H-4(眷屬)
若您為有效H簽證的主要持有人,您的配偶或(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請H-4簽證與您一同前往美國。
O(具有傑出才能或成就者)
O類簽證的簽發對象為:於科學、藝術文學、教育、商業及運動上擁有優秀能力,或於電影及電視製作擁有卓越成就的人士,以及其必要的後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