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夫婦在加利福尼亞州持有房地產的方式
共有 (Tenants in Common)
共有是多人(不限有無親屬或婚姻關係)持有房地產的一種方式。每人持有比例不必相等,可以在契約中指定。在業主去世後,業主的利益由他或她的遺囑控制,或者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通過加利福尼亞州無遺囑繼承來決定誰獲得該財產。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聯權共有意味著每個人在整個財產中擁有不可分割的權益,因此當一個業主去世時,其餘業主將自動獲得已故業主的權益。由於已故所有者的權益自動轉移給剩餘所有者,遺囑認證將在聯權共有的最後一個所有者去世時發生。
夫婦共有財產自動轉移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只有已婚夫婦在共有財產財產州(如加利福尼亞州)可用具有自動轉移權的夫婦共有財產來購買房地產。與聯權共有類似,每個人都擁有整個財產的不可分割的利益,當已故配偶去世時,倖存者自動獲得全部利益,從而避免了遺囑認證。
與聯權共有財產一樣,具有自動轉移權的夫婦共有財產將不受個人意願或信託的控制。從資本利得稅的角度來看,具有自動轉移權的夫婦共有財產更有利,因為在已故配偶死亡時,整個財產(不僅僅是屬於已故配偶的一半)將在成本基礎上升級。如果剩下的配偶繼續持有財產直到他或她去世,整個財產基礎再次升級。剩下的配偶去世,財產必須經過遺囑認證。
信託的受託人
如果您出於遺產規劃的目的創建了信託,則需要確保您的所有資產都放在您的信託中。
利用可撤銷信託 (Revocable Trust or Living Trust) 是已婚夫婦持有房地產的最佳方式。
在您的信託中授予財產所有權,可以避免在已故配偶死亡及尚存配偶死亡時遺囑認證,並在第一個配偶死亡時保留整個財產的資本收益升級。
對於加利福尼亞的已婚夫婦來說,在可撤銷信託中持有所有權通常是最有利的。如果您要購買不動產,請聯繫賀秀娟律師事務所,以了解最適合您的方式持有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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